申请人: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36407号“TeslaM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除“麦克风”外的其他商品,“Tesla”为申请人字号,“Mic”为麦克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麦克风“商品上,不存在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情形,请求贵局核准申请商标在”麦克风“这一项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除“麦克风”外的其他商品,故商标局关于除“麦克风”外的其他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的“麦克风”商品上,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的“麦克风”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