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全食格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91592号“全时格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569286号“全时极润”商标、第11653269号“全时水润科技”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市场营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