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裕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汇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20160号“圣梧六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21042号“圣种六堡”商标、第19522704号“圣种六堡 四金钱 工艺 秘制黑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二、申请商标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以外的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圣梧六堡”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蜜、糖、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甜食(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包含的“六堡”为茶叶的一种,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除“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