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李连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39537号“初恋果园CHULIANGUO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4638331号“初恋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23246号“初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18416号“初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589211号“初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50562号“初恋FIRST L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购销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玉米花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玉米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