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城建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82824号“城建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独特的创意和内涵,具备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3021号“城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决定撤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城建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城建”,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