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小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56041号“伍六七 SCISSOR SEV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13772号“567 FIVE SIX SEVEN CERAMICS”商标、第60003559号“伍陆柒”商标、第60005694号“五六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为有效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伍六七”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显著识别文字“567”、“伍陆柒”、“五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物、木地板、石板、水泥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建筑用塑料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木地板、大理石、水泥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铺地平板、非金属广告栏、塑料板、塑胶软管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