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连云港市方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47927号“石梁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83449号“石梁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仅在水产罐头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在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甲壳动物(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甲壳动物(非活)、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石梁河”与引证商标“石梁河”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