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佩达戈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博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397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559806号“求思咨询 QS CONSUL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6363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7099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但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职业介绍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但是该状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