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730998号“名厨百味FAMOUS CHEF BAIW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名厨百味FAMOUS CHEF BAIWEI及图 61730998

阅读:21872 2022-09-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青岛贝可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730998号“名厨百味FAMOUS CHEF BAI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品牌市场价值,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

  申请人:青岛贝可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730998号“名厨百味FAMOUS CHEF BAI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品牌市场价值,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749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并未投入实际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味词语解释截图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名厨百味”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调味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引证商标使用与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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