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抖音视界(北京)有限公司(申请人变更前名义: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89961号“小荷智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94143号“小荷HE及图”商标、第18294315号“小荷”商标、第30041844号“小荷善慧”商标、第60341744号“小荷专科”商标、第59829274号“小荷齿科”商标、第59830770号“小荷护牙”商标、第59820252号“小荷牙科”商标、第59825329号“小荷爱牙”商标、第59813531号“小荷口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名义经核准已变更为抖音视界(北京)有限公司。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该两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该两引证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七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但该两引证商标的驳回决定尚未生效,仍为在先申请商标;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组合“小荷智慧”与引证商标三至九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小荷”,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九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九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九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九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