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阳光班级(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信恒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71365号“阳光班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39170号商标、第779987号商标、第9380053号商标、第25004406号商标、第9022971号商标、第41类第45537368号商标、第43类第45537368号商标、第13006557号商标、第90192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均包含中心词“阳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幼儿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指)定使用的幼儿园、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