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五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717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37015号商标、第11082887号商标、第51110479号商标、第57476193号商标、第608680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荣誉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经图形化设计的文字“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指)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四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