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邈传中医药科技院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32366号“承诺稳CHENGNUOW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茶”商品,放弃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713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52954号商标、第34554280号商标、第345465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本案进入复审阶段时,我局于2022年07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已提出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与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了在“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放弃“茶”商品后,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不类似,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报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