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97810号“Sound Check Ra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对申请商标中“Radio”一词的专用权,且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广播节目制作;广播节目编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提出复审,放弃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并非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具有显著特征,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广播节目制作;广播节目编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提出复审,放弃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为纯英文文字商标“Sound Check Radio”,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广播节目制作;广播节目编辑”复审服务上,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是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描述性文字,而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注册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