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195754号“新市井商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市井商业 61195754

阅读:123497 2022-10-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浑然天成文化(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95754号“新市井商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73838号商标、第552632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

  申请人:浑然天成文化(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95754号“新市井商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73838号商标、第552632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关于第22673838号第41类“市井”注册广播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培训;教育;幼儿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室内水族池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服务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室内水族池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8日

本文《关于第61195754号“新市井商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市井商业 6119575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45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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