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惠庄
被申请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21日对第19159893号“MOPIDIC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综合考虑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因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情况、被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情况、被申请人对外宣传自认的信息等因素可知,被申请人既无真实使用意图,又无实际使用行为,其申请商标的行为缺乏正当理由,目的在于囤积商标、抢占商标资源,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况。二、被申请人具有明显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官网信息、名下商标相关信息;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的查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中国对争议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在中国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完全出于取得、保护自身商标的目的,并无非法占有公共资源的意图。本案属于申请人恶意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行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公司简介、公司期刊及内容摘译;2、《99年普通药品数据库》复印件及摘译;3、《2004年皮肤用药的市场分析调查》复印件及摘译;4、日本1992-2007年广告投放媒体、费用统计以及相关广告页;5、药妆产品图片;6、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7、相关宣传销售资料、媒体报道;8、其他案件决定、裁定及判决;9、无比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相关资料;10、相关通话录音公证件、代理公司信息等。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的证据交换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2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0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香皂;香料;化妆品;香水;假睫毛;假指甲;牙膏;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剂;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空气芳香剂”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为2019年修改后新增的实体条款规定,非本案审理适用条款规定。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