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真夫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94704号“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21962号“真”商标、第14027349号“真永恒TRUE FOREVER”商标、第14059931号“真牌TRUE BRAND”商标、第14424670号“味真味 真”商标、第36078368号“真牌TRUE BRAND”商标、第36094357号“真牌”商标、第47470963号“真”商标、第48898669号“真”商标、第50953438号“真HEART FOR L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真”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