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唯纳五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北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54262号“WEINV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除“电子锁”商品之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电子锁”商品上的注册。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95422号“WELD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570096号“联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238272号“文谷软件 WINGO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959437号“联合伟世 UNIWIS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55185号“联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4948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3169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9528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6664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材料。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中未赋予受托人“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的代理权限。
经复审认为,委托代理人在复审理由中称申请人愿意放弃申请商标在除“电子锁”商品之外商品上的评审申请,但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本案的委托代理人并没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的代理权限,故我局仍将全面审理本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六至引证商标九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卡(集成电路卡)、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至引证商标九指定使用的计算机、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