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153445号“伊源仙泉 YIYUAN XIANQ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伊源仙泉 YIYUAN XIANQUAN 62153445

阅读:91275 2022-10-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山市海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53445号“伊源仙泉 YIYUAN XIANQ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18732号“伊源及图”商标、第3829378号“伊源”商标、第…

  申请人:中山市海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53445号“伊源仙泉 YIYUAN XIANQ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18732号“伊源及图”商标、第3829378号“伊源”商标、第7040142号“伊源 YIYU”商标、第11216399号“伊源及图”商标、第8281077号“伊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极为显著的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经过使用申请商标已取得显著性特征,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任何混淆及误认、误导。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用于产品、包装上的使用;宣传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矿泉水(饮料);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伊源仙泉 YIYUAN XIANQUAN”,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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