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230596号“PHG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HGG 51230596

阅读:23774 2022-10-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太阳化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瓜尔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0日对第51230596号“PHG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一、“PHGG”即“部分水解瓜尔豆胶”,是一种水溶性膳食纤维,是一种膳食纤维原料…

  申请人:太阳化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瓜尔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0日对第51230596号“PHG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一、“PHGG”即“部分水解瓜尔豆胶”,是一种水溶性膳食纤维,是一种膳食纤维原料的通用名称。且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质量、方式等特点。二、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具有明显欺骗性,极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被申请人一贯具有将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词汇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恶意,且明显缺乏使用意图,具有抢占公共资源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PHGG”词典释义;

  2.学术文章、网络文章对“PHGG”的介绍、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网络报道;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等;

  4.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商标列表、官网宣传页面;

  5.“纤维”、“益生素”相关介绍及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截图;

  6.申请人上海子公司工商信息及官网介绍;

  7.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是中文“平衡杠杆”拼音的首字母缩写,具有显著性。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答辩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企业基本信息;

  2.荣誉证书;

  3.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4.百度释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7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44类健康咨询、饮食营养指导、美容服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由英文“PHGG”构成,“PHGG”可译为“部分水解瓜尔豆胶”,是一种水溶性膳食纤维。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同时,若申请商标核定服务不具有该特点,则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PHGG”并非其核定使用的健康咨询等服务的通用名称,该文字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亦不存在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故,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4日

本文《关于第51230596号“PHG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HGG 5123059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4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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