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卓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乔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62445号“魔怪车小队 MOC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8278号“MOCLAS”商标、第4548279号“MOCL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两份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第19369666号“MOCCA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 “茶饮料;冰茶;蜂胶”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药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现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