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720020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46720020

阅读:138642 2022-10-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威达信集团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复翼(浙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对第467200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4801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

  申请人:威达信集团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复翼(浙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对第467200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4801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申请人对图形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将淡化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和来源产生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作品登记证书;

  2、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信息;

  3、申请人出具的《著作权声明》;

  4、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经公证的申请人授权其关联公司在各自官方网站使用其著作权作品的《声明书》;

  5、众多国内媒体、招聘网站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对申请人著作权作品进行的公开报道;

  6、360百科对“美世咨询公司”的介绍;

  7、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抢注的相关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审计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4月13日。

  2、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企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企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两商标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因此,争议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人事管理咨询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企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目的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对图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但是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尚有差别,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本案争议商标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本身无任何消极或贬损含义,作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4日

本文《关于第46720020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4672002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4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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