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CIOTEQ BV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2450号“SIMPHO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19905号商标、第1880825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相关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外文部分相比较,在字母构成、读音上近似,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