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PS ASSET MANAGEMENT PTE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55455H号“ECONOMIC ALPH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11535号“LPH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571525号“ALPHA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484704号“ALPHA 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935586号“佳律投资ALPHA INVEST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6类指定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其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金融管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资本投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ALPHA”,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