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213348号“智商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智商云 59213348

阅读:118477 2022-1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智商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13348号“智商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54568号“云智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674197号“智腾商云”商标(以下…

  申请人:河南智商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13348号“智商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54568号“云智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674197号“智腾商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2、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外的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云计算;数据加密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7日

本文《关于第59213348号“智商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智商云 5921334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3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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