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539673号“MIP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PART G1539673

阅读:108209 2022-1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BAM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9673号“MIP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类国际注册第1076431号“MIX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1512…

  申请人:BAM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9673号“MIP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类国际注册第1076431号“MIX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151234号“MIX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356969号“MIPO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579602号“MUP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650884号“秘塔MIT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类国际注册第1076431号“MIX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1794090号“MIY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在“与定制生产的金属和塑料部件相关的零售和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从而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引证商标一、六权利人FERRERO TRADING LUX S.A.已出具《同意书》,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35、42类指定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六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撤销申请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其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被驳回,引证商标六已国际注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前述商标已无效。2、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三、四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

  第9类: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力装置、仪器和电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可予以初步审定。

  第35类: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与定制生产的金属和塑料部件相关的零售和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关于上述服务的决定已经生效,故本案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五、六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与定制生产的金属和塑料部件相关的零售和批发”服务外的其他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第42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辅助工业测试;计算机辅助诊断测试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主页和网站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力装置、仪器和电缆”复审商品、第35类“与定制生产的金属和塑料部件相关的零售和批发”复审服务及第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除“电力装置、仪器和电缆”以外的复审商品及第35类除“与定制生产的金属和塑料部件相关的零售和批发”以外的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7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539673号“MIP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PART G153967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39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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