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源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76745号“源圣文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40228号“圣源”商标、第5582569号“圣源”商标、第5582570号“圣源”商标、第18696893号“圣源SINGYO”商标、第29240254号“圣源启智 圣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已为消费者所认可,具有很高商业价值,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3月27日,已过续展宽展期未申请续展,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学校(教育);教育;教学;函授课程”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源圣”,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及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部分”圣源“汉字颠倒顺序排列,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学校(教育);教育;教学;函授课程”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教育;教学;函授课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