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杭盖秱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益冠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傲雪凌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8日对第47648876号“YICROW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包含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伊朗”,应予宣告无效。
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被无效人申请注册了多个益皇冠的商标,构成对他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严重侵害了他人权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目的是为了自己使用,争议商标与外国地名伊朗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申请人的“益皇冠”商标也并非是对雅培“皇冠”奶粉的抄袭,申请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无效请求,裁定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基本信息及资质;
2、争议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3、“伊朗”的英文及拼音;
4、皇冠的释义、“皇冠”作为商标被申请及注册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9日申请注册,202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泡腾片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包含“伊朗”,应予宣告无效,鉴于“伊朗”为外国国名,故针对申请人该主张,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争议商标“YICROWN”未包含“伊朗”或其英文译文“IRAN”,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以及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及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