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346166号“CENTRALPATTA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ENTRALPATTANA 47346166

阅读:62364 2022-1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部帕塔那公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18640号《关于第47346166号“CENTRALPATTA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64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

  申请人:中部帕塔那公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18640号《关于第47346166号“CENTRALPATTA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64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80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书,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21255号“聚名汇CENTR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部分服务上已被撤销,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需就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重新进行审查。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其在“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等服务上的注册(见《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795期),至本案审理时止,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租金托收;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经纪;代管产业”服务。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其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7日

本文《关于第47346166号“CENTRALPATTA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ENTRALPATTANA 4734616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3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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