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41250号“传奇今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58136号商标、第43695212号商标、第57079357号商标、第56408272号商标、第53816960号商标、第55294327号商标、第56034968号商标、第54968760号商标、第56837493号商标、第45973135号商标、第45965229号商标、第53742723号商标、第5374307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五、六、七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十的权利人为关联公司,已提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传奇今生”所获荣誉、宣传报道、合同、发票、等(光盘形式)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八、九、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八、九、十二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八、九、十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十、十一、十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香精油、洗衣剂、去渍剂、上光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十、十一、十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十、十一、十三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标一、二、七、十、十一、十三相区分的显著性。虽然引证商标一、二、七、十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十共存,但不能以此排除市场混淆的可能性,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香精油、洗衣剂、去渍剂、上光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面奶、化妆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