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芯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97501号“芯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246741号“岚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学校(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文娱活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现为录像带发行;电影制作;戏剧制作;电视文娱节目;录像带制作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