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翁海兰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89972号“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93893号商标、第1570303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