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天瑞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29521号“in象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94604号商标、第18051723号商标、第1843367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5879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37628号商标、第29465883号商标、第5849193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已无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IN象汇”量版式KTV的部分场所图片、申请人签订的《报告表合同》、申请人的团购活动与美团点评情况、合同书、申请人的设计品定制明细与结算明细、申请人的《视觉识别管理手册》等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七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