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明彬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832379号“HSDQ 海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75809号商标、第3206560号商标、第10342462号商标、第5763585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来自广东省,与引证商标服务地域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产品外包装和门店门头照片等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审理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使用不受权利人所在地的限制,地域差异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