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OUTHCORP BRANDS PTY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97512号“TREASURY WINE ESTAT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富邑葡萄酒集团出具的授权同意书、网络媒体报道、检索报告、红酒世界网关于“富邑”的搜索结果等(光盘形式)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TREASURY”,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