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霸州市峻景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38453号“好好先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3729348号“好好先生 GOOD SIR”商标、第4633216号“好好先生;GOOD SIR”商标、第16131535号“好先森 HX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第50438258号“好好先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