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618721号“DigiLab Fin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igiLab Finance及图 45618721

阅读:107365 2022-1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国际金融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618721号“DigiLab Fin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68845号“Finance及图”商标、第36322078号“DPH D…

  申请人:国际金融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618721号“DigiLab Fin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68845号“Finance及图”商标、第36322078号“DPH DIGI PHAR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对“DigiLab Finance”项目的介绍及翻译、举证商标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一撤销申请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7日

本文《关于第45618721号“DigiLab Fin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igiLab Finance及图 4561872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3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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