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菀柳文尚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北京京地名京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吴春清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171639号“FOGODEC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9053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04月22日至2021年04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搜索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被使用在其指定使用的第43类全部服务项目上。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并非合法有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证据未经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并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百度搜索引擎、必应搜索引擎上以复审商标和被申请人为关键字进行搜索的网页搜索结果打印件;
2、申请人在大众点评网站上以复审商标为关键字进行搜索的网页搜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经营的广州拉丁餐厅有限公司是中国国内极具规模的南美风情烧烤自助连锁,自市场运营以来得到各方支持并荣获多项荣誉,在餐饮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复审商标系被申请人设计,为方便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其经营的广州拉丁餐厅有限公司使用。被申请人已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且部分原件已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综上,请求依法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与广州拉丁餐厅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
2、2018年5月拉丁餐厅在广州市正佳广场进行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促销活动宣传广告的发票、发票查验结果及广州正佳广场内摆放的促销活动宣传牌照片;
3、2018年7月18日拉丁餐厅委托广州市晨辉印务有限公司印刷一批“巴西烧烤”餐台纸送货单、餐台纸复印件及餐台纸在餐厅内的实际使用照片;
4、2018年8月拉丁餐厅委托广州市锋富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制作一批酒水菜牌(价目单)送货单及菜牌复印件;
5、2018年10月11日拉丁餐厅委托广州市晨辉印务有限公司印刷一批第124届秋季广交会宣传单收款收据及宣传单复印件;
6、2018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拉丁餐厅举办“德灵酒庄择路设拉子卡本尼苏维翁红葡萄酒买2送1”促销活动餐厅内桌卡布置照片;
7、2019年6月广州拉丁餐厅有限公司与汕尾合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供销合同及2019年7月菜款发票、发票查验结果;
8、相关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
经调取证据,除上述证据外,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还向我局提交了证据3、4、5中对应的餐台纸原件、菜牌原件、第124届秋季广交会宣传单原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及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副本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上均存在缺陷,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吴春清于2004年7月1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4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快餐馆;酒吧;流动饮食供应;鸡尾酒会服务;汽车旅馆;假日野营服务(住宿)”服务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10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咖啡馆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情况,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仅凭证据2中的发票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发票与复审商标相关的广告宣传证据存在必然联系,且证据2中的促销活动宣传牌照片系自制证据,其实际形成时间及使用情况无法确定;证据3、4、5、6及餐台纸原件、菜牌原件、第124届秋季广交会宣传单原件均系自制证据,其实际形成时间及使用情况无法确定;证据7并非复审商标服务的直接使用证据,无法确认复审商标所涉服务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与本案复审服务缺乏关联性;证据8为企业信息资料,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的咖啡馆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