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茂文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集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53594号《关于第49930281号“江密峰 JIANGMIF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84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22)京行终27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2907号“江密峰及图”商标、第9714612号“江密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全部商品上已分别被撤销并刊登在2022年7月13日第1799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