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丰田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30529号《关于第48208953号“亚洲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33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70799号“亚洲龙”商标、第25975634号“亚洲龙”商标、第42290245号“亚洲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类似商品上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权利障碍,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在“自行车座套;婴儿车;民用无人机”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现为无效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