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434938号“YQ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YQ及图 32434938

阅读:79716 2022-1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铁狮丹尼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车炜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对第32434938号“YQ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549474号、第18481289号…

  申请人:铁狮丹尼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车炜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对第32434938号“YQ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549474号、第18481289号“斯博若妮 Spero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信息及与本案情况类似的驳回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显著特征,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整体构成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标有争议商标的产品图片;拼多多电商旗舰店销售图片。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头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认读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独立认读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7日

本文《关于第32434938号“YQ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YQ及图 3243493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3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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