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恩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30565号“恩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432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复审裁定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上宣告无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仍为使用在金融贷款、抵押贷款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