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日清制粉集团本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68718号“日清百合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鉴于第51871312号商标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5日
申请人:株式会社日清制粉集团本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68718号“日清百合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鉴于第51871312号商标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