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竞合有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08085号“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8116852号“光华眼科”商标、第48746316号“光华”商标、第52701225号“光华电商”商标、第52701225号“光华电商”商标、第47176069号“光华文创”商标、第59175555号“光华联合”商标、第56937362号“华光”商标、第21620240号“华光”商标、第51525736号“华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已在教育行业取得巨大影响,相关公众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已被我局驳回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和五现为“会计”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九处于协商实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已被我局驳回注册,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和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和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九并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