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粤铁经营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纵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42179号“碧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19697号“碧乐氏”商标、第1120890号“碧乐氏PHILOS”商标、第1121276号“碧乐氏PHILOS”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5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