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江西超浔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94484号“超浔鸭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鸭脖”以外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05039号“湘嘴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官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板鸭;猎物(非活);腌制肉;猪肉;风肠;肉;肉干;熏肉;家禽(非活)”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的复审商品为“鸭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