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41076号“宠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77012号“宠我”商标、第22068604号“宠我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未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京东集团”截图、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所获荣誉、国家领导对申请人的关怀相关报道、申请人参与社会活动材料、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完税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职业介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在“广告;广告策划;商业专业咨询;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核准,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表演艺术家经纪;商业审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宠我”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仅字体不同,故上述商标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与申请商标无关、或未使用在广告等指定服务上,不能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表演艺术家经纪;商业审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