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负氧离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76598号“九醛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词汇,与“九全清”同音。“醛”是有机化合物的一种,主要用于医学、纺织、化学工业等领域,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对“醛”的解释截图。
经复审认为,“醛”是有机化合物的一类,“9-醛”可用于染料、医药等行业,且申请商标“九醛清”与“九全清”同音,用在指定的消毒、室内装潢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实际使用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