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朴诚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31999号“0P3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3148号“OPN”商标、第6143149号“OPN”商标、第6143150号“OPN”商标、国际注册第1243180号“OPN”商标、国际注册第1286647号“OPN”商标、第57493988号“00P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成立于2014年,主要经营低温酸奶品类,旗下有“简爱”、“其他没了”等品牌。申请人及其产品经过长期宣传和推广已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了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简爱”产品包装图、酸奶介绍、生产车间照片、融资报道、网络销售平台宣传信息、广告合同、电商营销信息、捐赠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五处于撤销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至本案审理之日,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文字“OP3N”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与申请商标无关、或未使用在肉等指定商品上,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