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营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643637号“新星亚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69261号“新时亚明”商标、第43602469号“新亚明 极光”商标、第42101693号“新时亚明”商标、第844447号“亚明”商标、第4221476号“亚明照明 YAMINGZHAOMING”商标、第44406761号“新濠亚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六全部商品已被删除,已不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在相关商品上具有稳固的市场格局,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在壁炉(家用)、打火机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灯等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注册,且该裁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壁炉(家用)、打火机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六经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0000017573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新星亚明”与引证商标三“新时亚明”、引证商标四“亚明”、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汉字组合“亚明照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六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裁定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其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三、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1日